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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独立学院如何完成“断奶”抉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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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8-17来源:新华网标签:教育(30)独立学院(3)转型(1)

先天不足,“断奶”是为了规范

独立学院一直被称为“先天不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在诞生之初是为了适应各大高校“扩招”的刚性需求,许多独立学院是紧紧依赖母体,一直不能断奶。

公元1999年,被看成是教育改革三十年历史中的一个重要节点。中国在那一年开始实行史无前例的扩招政策,当年增长47.7%。此后,以近30%的速度逐年递增。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高校试图寻求与民间资本或地方政府的联姻,探索“公办民营”的高等教育办学新路子。

“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对缓解高等教育优质资源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国三百多所独立学院已经承担了百分之三十以上本科生的培养任务。”宁波大学科技艺术学院网站对独立学院的这份介绍,正说明了独立学院在中国教育发展过程中极度重要的作用。十年发展,我国独立学院数量达到了300余所。

但发展至今,问题也不少——一些高校为收取高额学费争相开办“校中校”,不仅师资、教学完全依赖母体高校,有的甚至还将下属专科院校直接挂牌为独立学院——数条政令,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些山寨版的独立学院。用东方学院院长黄董良的话说,“这些政令就是为了规范独立学院,要求与母校划清界限是想加快独立学院的转型。”

2003年4月一份被业内人士称为“8号令”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独立学院”的称呼才被正式定论,而8号令也是国家第一次尝试让独立学院和公办高校“断奶”。

其实所谓“断奶”,只是独立学院的自我完善,因为早在“8号令”颁布时就已经确认了关于独立学院“独立性”的要求,此后十年是在高速发展中,给独立学院留下了完善自身的缓冲期。

高校人士透露,关于独立学院办学规范的草案已经五易其稿,在办学细节上要求更规范。

与母体高校这一刀,很难切

对于先天不足的独立学院来说,搬迁或许戳中了他们的软肋。

8号令出台之初,教育界惊呼要大洗牌了,实际上影响甚微,独立学院依然和母体学校处于“暧昧”的状态。拿杭州商学院国际经贸学院(现更名为杭州商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等多个二级学院来看,大部分院校没有独立校园环境,都是和母校融为一体。教育专家称,与其说是“独立学院”,更像是“校中校”。

记者查阅了在杭9所独立院校的公开资料:浙江城市学院占地1000余亩,达到了26号令的规定。另有4所院校占地都在300亩以下,不符合26号令的规定。这4所独立学院和母体学校是同一个地址。无法在零亩地或母体院校面积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这恐怕是独立学院无奈回避校园面积问题的原因。

校区共享、师资共享、硬件共享、连荣誉也是共享,独立学院一直顶着母校的金字招牌,两者关系无比暧昧。

用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的说法是:“独立学院不独立——它是二级学院,但又不隶属某大学,说它独立吧,又要接受母体大学的限制。”

实际上,中国教育已经进入了收缩期,教育部的数据显示,中国高考人数三年减少100万,并且持续减少,第三次生育高峰期(1985年~1991年)后的“90后”成为以后大学生的来源——这意味着,不独立的独立学院,如果想背靠母体这棵大树,继续吸收母体院校吃不下的大学生,已经很难。

“我们在新的校区,会探索新的人才培养计划,让独立学院学生具有更鲜明的特性,更符合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黄董良给出东方学院搬迁后的新目标。

这个新目标,按照7月底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条款来解读,正是独立学院今后发展的大趋势。

浙江省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每三个在校大学生中就有一个是独立学院学生。

“独立学院是最有可能办成‘现代大学’的,只要给它松绑。它没有束缚、没有包袱,只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唯一选择。要么办成自主办学、独立思考、真正提升个人价值的高等学院,要么跟在日益老迈的名牌院校后面捡些残羹冷炙。”说这话的是一名杭城独立学院的教师,他将独立学院搬迁称作可能“后来会被证明足以立碑纪事的事件”。

东方学院的搬迁,对于也许可能到来的独立学院大搬迁时代来说,只是件小事;而若干所高校的搬与不搬,对于正走向规范的独立学院的大变革来说,是一记投石问路。

简读26号令

●26号令中规定,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条件,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申请筹设独立学院,必须提交“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材料。

●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独立学院按对符合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08/17/c_12453393.htm